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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石家庄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校代码:10102),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University”。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层次录取批次及要求,均以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结果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提档、安排专业时所使用的优惠加分项目及分值,遵照国家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及分值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规则。河北省考生录取规则: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在各首选科目组下各专业的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
湖北、湖南省考生录取规则: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在各首选科目组下各专业组的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组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一专业组的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同一专业组内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且同一专业组内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按照以上规则分专业组录取后,若某专业组中仍有未满额专业,对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同一专业组中的缺额专业录取。
山东省考生录取规则: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在各专业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其他生源省考生录取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文理科类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同一科类下的缺额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河北省考生录取规则:执行河北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当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省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河北省划定的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在各专业的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其他省份招生,录取规则同各生源省投档规则保持一致。具体为:执行各生源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当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省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依次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省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校和韩国又石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本科教育项目。培养模式为“3+1”,不限外语语种,韩语为零起点,面向河北省招生,录取规则与河北省普通本科专业相同,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校和意大利帕多瓦“契萨莱•坡里尼”音乐学院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本科教育项目。培养模式为“4+0”,不限外语语种,意大利语为零起点,面向河北省招收声乐考生,录取规则与河北省艺术类专业相同,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属公费师范生小学教育本科专业,只招收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河北考生,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前与学校及培养计划县(市、区)政府签订公费培养协议,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等由培养计划县(市、区)政府代缴,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学生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须履行义务,回签约县(市、区)以下(含县城)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
第十八条 河北省对口本科专业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面向河北省中职院校毕业生招生,考生须参加河北省对口高考并达到河北省划定的相应专业类别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方可报考。对口本科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英语与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只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与俄语专业要求:零起点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音乐学器乐按乐器种类招生,具体包括:二胡、古筝、琵琶、小提琴、民族打击乐(排鼓、堂鼓等)、竹笛、手风琴、萨克斯、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扬琴、唢呐、中阮、笙、钢琴。
第二十一条 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5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2米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统一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石家庄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网站的“招生专栏”中公布。具体查询网址为:https://www.sjzc.edu.cn/xsc/col/1665476017332/index.html。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注:机器人工程专业学费待定,以省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为准。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培养模式为“3+1”,前3学年在本校就读,学费待定,以省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为准,第4学年出国就读,学费按外方标准执行,本校不收费,如未能出国就读,第4学年学费按每生4900元标准收取。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培养模式为“4+0”,4年均在本校就读,学费按每生每年35000元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普通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元或80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元。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设有绿色通道、建档立卡资助、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统一审核的评定程序,均可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在评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时,公费师范生与普通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办学地址与联系方式:
办学地址: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裕华路258号
(原长江大道6号)
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
招生电话:(0311)66617111、66617112、66617113、
66617114、66617115、66617116
学校网址:石家庄学院- https://www.sjzc.edu.cn
石家庄学院学生处- https://www.sjzc.edu.cn/xsc
邮政编码:05003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