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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 学院名称: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3.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 学院代码:14020
5. 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2688号
6. 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招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城建学院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城建学院党委坚定政治站位,抢抓难得机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在塔建设中亚首家鲁班工坊”重要指示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塔工坊”建设,年内“塔工坊”正式启运,标志着中亚首家鲁班工坊建成运营落地生根,填补了中塔两国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合作的空白。
城建学院依托能源行业办学,服务能源集团所属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对学院的依存度,与能源集团所属企业深化产教融合,积极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成为能源产业领域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职业教育先行者;学院建设了智慧能源、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管理、应用艺术四大专业群,开设了29个专业,其中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是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城市热能应用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是天津市优质骨干专业,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是天津市骨干专业。学院是天津市职业教育创优赋能高水平高职学校和智慧能源、城市智能管理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位列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第一方阵;学院是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国家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校、天津市高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实效奖单位、天津市“文明校园”先进学校、天津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媒体示范校。
2022年,教师荣获第二届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展示暨优秀课程观摩活动一等奖;在天津市职业院校“故事思政”微课大赛中,教师获“思政课程”特等奖1项、三等奖1项,获“课程思政”特等奖1项、一等奖1项、三等奖2项;在天津市第三届“海河工匠杯”制造业根基项目比赛中,教师获“智能安防监控技术”赛项第1名、“双碳节能减排”赛项第2名;在第五届全国数字创意教学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2项;教学团队荣获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三等奖、首届天津市“高等院校劳动教育课程设计与教学实施大赛”(高职组)精品课、职业教育课程思政建设典型案例三等奖、高等院校劳动教育课程遴选优秀课程三等奖。学生荣获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工业4.0”“工业数字孪生”赛项二等奖;获2022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建筑装饰技术应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安装与调试”赛项三等奖;获第三届全国学校冰雪创意设计大赛(大学生组)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12项;获第16届中国好创意暨全国数字艺术设计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项;获2022年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13项、二等奖18项、三等奖13项。
学院始终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建、以赛促研”导向,为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搭建平台,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部分学生通过天津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了免试升本科就读的机会。
学院为满足学生学历提升的愿望,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构建了便捷、通畅、完善的学历提升体系,学生可通过高职升本科等方式进入本科院校学习深造。
学院实施“温暖工程”,建立了包含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俭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在内的多元化资助育人体系;建立了能源集团“聚能爱心助学金”,决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高度重视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为优秀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岗位;与全国各地260余家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毕业生搭建广阔的就业平台。建院以来,学院为全国各地能源、建筑、电力、交通、信创、城市管理等行业输送了大量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学院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寄送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通过各省的招生考试信息网、报考指南等渠道及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普通高考报考指南。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报考状况,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学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特殊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标准:10人间每生每学年600元;8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北京、天津、辽宁、河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学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新生管理
第二十条 已录取的新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向学院相关部门请假,具体请假办法参见《新生报到须知》等文件,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其他关于入学与注册未尽事宜参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关于转专业其他相关规定参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贷、减、免”等多种资助政策,并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建立绿色入学通道,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地点:招生办公室;
网址:www.tjchengjian.com;
电话:022-58319057;
传真:022-58319000;
学院邮箱:tjcvczsb@126.com;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2688号(邮编:300134);
监督电话:022-58859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