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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天津商业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天津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及考生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069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邮编:300134
第四条 学校招生方式
学校共有60个本科专业(方向),其中17个专业(方向)按6个专业类招生,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执行《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及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其余专业(方向)按专业(方向)招生。
第五条 学校基本情况
天津商业大学原名天津商学院,由国家商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创建。1998年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7年学校更名为天津商业大学。
学校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占地面积近1340亩,建筑面积近5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81亿元。图书馆现有中外文藏书226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65个,电子图书450.63万册。
学校在校生2.3万余人,设有机械工程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会计学院、生物技术与食品科学学院、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合作学院、艺术学院13个专业学院,大学外语教学部、基础课教学部、体育教学部3个教学部及高职与继续教育学院。现有60个本科专业(方向),1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2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学校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以及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资格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法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相互支撑,具有鲜明的商科特色。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学科入选天津市一流学科建设名单,冷链物流、现代服务业学科群入选天津市特色学科群建设名单,冷链能源系统为天津市高校服务产业特色学科群。学校现有7个市级重点学科、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1个天津市工程中心、2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1个天津市“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2个国际联合研究中心,2个天津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天津市高校智库,设有“双碳研究院”和“数字经济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等交叉创新平台。
学校坚持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深厚商学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建立起了“意识、知识、能力、体验”四位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入选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学校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3个、天津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7门、天津市级一流本科课程27门。拥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市级精品课16门。建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1个天津市品牌专业,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8个专业为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项目,12个专业为天津市应用型专业建设项目。金融学专业为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为国家第一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专业,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为天津市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天津市“卓越工程师人才培养”试点专业。
学校建有中国旅游及饭店业优秀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商业大学-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拥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天津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建设单位)10个,天津市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天津市A级(优秀)高校众创空间1个。近年获市级教学名师奖12人,市级教学创新团队2个,市级教学团队17个。
学校坚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1158名,其中正高级160名,副高级309名;具有博士学位者654名。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1人、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选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人,天津市杰出津门学者1人、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2人、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第一层次人选12人、天津市“五个一批”人才5人、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资助1人。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团队2个、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5个,现有兼职博导13名。
学校坚持国际化发展,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韩国、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家的30多所高校建立了紧密型合作伙伴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特大学、美国东密西根大学等学校开展了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合作办学。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育经世之商才,授致用之术业”的办学理念,以“笃学 弘毅 明德 济世”为校训,立足区域性、应用型、商科特色的办学定位,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建设商科特色鲜明、对接社会需求的高水平大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发挥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决定有关本科招生的相关事宜。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过程主动接受市纪委市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23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时学校还将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使用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为综合成绩)和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分为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顺序志愿录取规则: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十条 学校专业志愿录取时依据属地招生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安排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分数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高考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相同需退档时,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低者做退档处理。高考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本章程第二十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依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录取,如条件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在实行高考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项目办学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制定详细规则要求,具体要求执行学校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高考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投档成绩为准,未加入投档成绩的其他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我校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业课程以英文授课为主,且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需取得总分不低于6.0的雅思成绩方可注册进入澳方专业课程学习。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小语种考生和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未达到满分三分之二的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文科类专业学费440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学费54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生/学年,绘画、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年;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费2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7-8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寄发的新生入学手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学校宝石及材料工艺学专业对学生色觉有要求,色盲及色弱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学校只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学校录取的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学校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高考成绩×50%+省级专业统考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成绩与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志愿投档时,如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与我校录取所使用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不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以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天津商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天津商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或者学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帮扶资助,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具体的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学校网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实施高考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邮政编码:300134)
咨询电话:022-26656785
监督电话:022-26656289
招生网址:http://zs.tjcu.edu.cn
招办官微:TS022-26656785
电子邮箱:tszsb@tjcu.edu.cn